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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药庆卫与张显名誉权案)

药庆卫状告张显侵犯名誉权一案,马延明公布的“代理词”全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本案原告药庆卫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现针对本案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自2010年底至今,被告张显在其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把原告说成“督军”、“蛀虫”、“128天不道歉”、“四套房”、“有权有势”、甚至称原告的岳父为“神秘姥爷”等贬损原告及亲属名誉,为达到其个人目的,被告以药家鑫是“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以及用“幕后黑手”、“庸政懒政”、“陕西冷娃挖黑幕”、“薄熙来来陕打黑”“不判死刑很快就能出来”等等抹黑陕西省、西安市政法机关的言论,影射原告利用“财富、权势”非法干扰司法审判想让儿子逃脱法律制裁。

  在张显的微博的渲染、隐射下,他微博的评论中,有大量网民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对药家鑫犯罪心理的剖析,说成是原告买通央视及李玫瑾教授要救药家鑫,张显的支持者“路肩不平”甚至写对联侮辱李玫瑾教授(玫瑾倒练九阴真经),而本案被告张显不但公然转载,而且公开为此侮辱他人的对联大声叫好,这更进一步地推动了被告的支持者们变本加厉随意侮辱谩骂他人;今年8月,央视《看见》节目主持人柴静也因客观报道了本案原告及家庭的真实情况,招来了被告以及其支持者的侮辱、谩骂和纠缠。

  在原告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准备依法维权之时,被告更是用“杀人犯的父亲”、“希特勒”、“邪恶的化身”等言语侮辱、抹黑原告。至今,在被告张显的博客和微博中还有大量被告原创和转载侮辱、贬损原告的文章,其粉丝例如“路肩不平”“赵满幅律师”“李钛先生”“皇城御猫”“青梅煮酒518”“CC踢卫CC踢卫”等的留言更是将原告称为“药狗”、“冷血”、“蛀虫”、“有钱人对穷人的反攻倒算”、“老妖精”、“杀人犯的父亲”、“药朗台”“杀人犯的父亲药庆卫”等等。

  被告的支持者在其微博内的言行举止,正是由于被告将自称“他也无法查清”的猜测,通过其经过身份认证,并坐拥总计数十万粉丝的各门户网站微博和数百万阅读量的博客进行广泛、快速地传播、扩散,带来的后果,而这些后果贬损了原告的名誉和社会感官,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理应因其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被告张显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被告张显一直在辩称自己的不实言辞来自“微博和博客留言的转载”,并称“自己看过之后认为可信,便采取了复制、粘贴的方式,将部分内容转载到自己的微博中”,企图以此来掩饰自己故意侵权的违法事实。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被告张显是在明知原告的实际情况下,采取断章取义、捏造事实的方式,故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而被告方提供的部分证据,也能辅佐我方这一观点。

  这里有两个时间节点需要注意:120113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提取了原告夫妇的证明材料,并列入了审判案卷;同日,《华商报》对原告家庭情况进行了全景式的报道。201142日—6日中院的谈话笔录,中院办案人员分别与王辉、王合理父子、宫子村书记张光明及张显进行了谈话,谈话内容涉及了原告的家庭、任职和收入情况。说明被告张显是明知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药家鑫投案自首的情节以及法院审判的相关情况。22011529日,张显的道歉微博。由于原告无法忍受被告张显长期的谎言和造谣对其的伤害,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与被告张显进行了澄清和沟通。随后,被告即在自己微博上公开承认“药家夫妇也是普通人”的道歉,但是,不到两个小时,被告就因网民周斌(从47日即开始进行网络捐款的人)的“将自费前往西安质问张显为何立场突变”,删掉了此道歉微博,在原告打电话问其原因时竟然说自己“是公众人物,代表一部分人,不能随便改变立场。”随后被告的言辞更为暴戾。

  从上述证据不难看出,被告张显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具有直接的故意,他对原告的名誉受损抱有希望的态度。1)张显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其对事物的判断、辨别能力要优于普通人。作为药家鑫案的民事代理人,其为受害人家属争取利益无可厚非,且应当依法代理,但是,被告不能以谎言替代维权,不能以造谣追求所谓的正义,更不能以用制造和散布对原告不利的不实信息吸引眼球煽动民意,以弥补他对法律常识的缺乏。2323日的《华商报》,原、被告都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说明被告对报道内容是祥知的,而被告却只选择其中一段话,作为微博内容,明显的断章取义只能说明张显侵权行为是故意为之;346日,中院即将原告的真实情况告知了被告张显,而张显却对法院的证据视而不见,“转载”毫无根据、毫无证明效力的“新浪手机网友”留言,说明被告主观上就是想要将原告打造成“司法黑幕”的“督军”、“蛀虫”、“军、富、官”等等,再以张妙亲属可怜、经济困难等进行相应的对比,营造出原告与张妙亲属强弱对比严重失衡的假象。42011529日,原告与被告面对面的沟通后,被告张显即承认了自己言论不实的事实,也于529日晚在其微博进行了澄清,足以说明当时被告已经知道了原告的实际情况。但是,被告在随后的微博、博客中继续原创和转发侮辱原告的文字和文章,反应了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强烈的主观故意。

  被告张显在药家鑫案件审理期间担任的事受害者的代理人,通过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审理活动,被告应知或者明知原告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份信息以及药家鑫案件法庭审理前后的诉讼进程,况且,其提供的证据《华商报》已经刊登了原告的情况全面,但被告对这些事情视而不见,还成系统化的对原告的形象进行抹黑、捏造并散布不实言论。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的强烈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张显制造的谎言和谣言,破坏司法机关司法诚信的同时,制造了社会群体对立,也将原告描绘成利用权钱交易进行“司法黑幕”的幕后黑手,并以谩骂、羞辱引起公众误解,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急剧降低,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

  纵观被告的微博言论,被告利用社会上分配不均的矛盾,以“司法黑幕”“督军”“蛀虫”“军二代、富二代”等等营造出原告与张妙亲属严重失衡的强弱对比的假象。通读被告微博和博客,可见被告的侵权言论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被告围绕着贬损原告名誉的核心,制造“司法黑幕”,以批评司法机关“庸政懒政”打舆论基础,并以为了监督所谓司法机关“庸政懒政”为名,煽动公众无视公民合法权益进行针对合法公民的所谓“公众监督”,并以“黑衣人”“眼镜的故事”“自首的认定”“调查问卷”等所谓的“司法黑幕”,隐射原告“参与杀人”、“操弄”司法,诬陷原告“钱权交易”,“收买”有关办案、审理机关人员和媒体工作人员,采取谩骂、攻击办案人员和社会上对其质疑的人,企图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任意欺辱原告,借此强化“军二代、富二代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对抗”,制造社会对立。

  被告张显在答辩状中避而不谈已通过法院知道原告真实家庭信息的事实,将侵权的原因归结于网络转载。而其在回答媒体采访时说“没有时间核实”,并说“一些出位的言行是为了监督法院”,“药庆卫的名誉权跟张妙的生命相比不足一提”(摘录《南方周末》、《法制日报》的报道),在其《回答药庆卫关于网上谣言这个无聊的问题》一文中,其置中院已告知原告的事实于不顾,继续狡辩说“我不认识药庆卫,更不可能了解他的家庭及工作性质”,作为一名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执行诉讼代理,却不查阅案卷、不采信法院方面的情况告知,这简直不可想象。

  被告以无理的诡辩,企图为自己的侵权行为穿上“正义”的外衣,以“善的目的”为“不择手段”担保(引子《中青报》评论)。被告一再宣称自己的“无事实根据”是为了监督司法,那么我们就看看被告是怎么监督司法的。

  被告在自己的微博中以“毒瘤”、“漏洞”、“陕西高院是总导演”、“胆大妄为的检察官”、“薄熙来来陕西打黑,抓出fubai分子”、“陕西公检法机关人员,出来晒晒太阳,杀杀身上的细菌”、“引入民粹思想的安东”、“策划民调的幕后黑手到底有多强大”、“人民法院太恐怖了!”等言论谩骂政法机关,借此影射原告进行了“权权交易”、“钱权交易”,以图影响舆论,借他人之口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张显曾经情绪激昂的说:“任何人不管他的权有多大,官有多高,背景有多深,家里多么殷实有钱,只要他撞了法律这根红线,那他在正义和法律面前都会变得苍白无力”。就是这些毫无事实根据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大胆猜测”将本案被告推到了道德和正义的制高点,而将原告也因此成为社会和公众的对立面,本案原告在张显的微博影响下被严重妖魔化,如张显多次转载的网民“赵满幅律师”(其博客150多篇文章和微博的全部内容均针对原告和其代理人,侮辱、谩骂语句比比皆是)把原告置于社会道德和法制的对立面,将被告树立成代表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和正义的化身,将原被告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妖魔化人民与人民公敌的敌我矛盾;张显转载网友的“路肩不平”《关于药家水军泛滥的紧急通知》一文中就这样描述“药家鑫被判死刑,并不意味着药家人为代表的权贵们对正义的妥协……”,路肩不平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幻化成阶级矛盾,而网友“青梅煮酒518”竟然对质疑被告的网友大放厥词,说“反张显就是反社会、反人类、反宇宙”,看来,被告的支持者大有将这场普通的民事诉讼幻化成地球人反抗外星人的侵略的意味。

  直至如今,被告每条微博的评论里都充斥着“药狗、老妖精、杀人犯的父亲、药录音、权贵代表、药渣、杀人犯家属、药水、药狗、药组织”等等侮辱原告的言论,被告的支持者整天在被告的微博和博客里面反复侮辱原告、原告家人和原告的代理人,而被告不但赞赏、迎合,还很期望这些言论给他以支持。被告的支持者如此狂热和不可理喻,与被告的暧昧、支持和鼓动密不可分,例如,面对原告的依法维权,被告在其微博中也赤膊上阵,称原告为“希特勒、典型的婊子、吃人的财狼、杀人犯的父亲”等等,语言下流的骂网友“贼你妈、贼你妹子”等等,还将质疑他的网友公开说成“社会渣滓、反社会主义和境外反华势力”等,同时,在自己的博客里原创和转发了近100多篇具有侮辱原告性质的文章,与网络遥相呼应,将原告依法维权说成是为药家鑫翻案、将原告的依法诉讼说是报复,使原告再次受到精神伤害。

  总之,被告微博评论里的这些恶意谩骂评论,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是被告期望达到的舆论效果,同时也说明被告的言行与原告名誉受损具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那么“司法黑幕”的真相什么,大量证据显示,张显所言的“司法黑幕”全部是混淆黑白,有目的地陷害原告。

  西安中院在审理药家鑫案件时,为了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实现刑事诉讼的教育功能,采取了问卷调查的形式,这是陕西高级人民法院早就开始的庭审教育活动,陕西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08]165号】为这样的审理活动提供了依据。在陕高院向社会公众解释了“问卷调查”是从08年即开始的司法改革之时,张显竟然以“陕西高院是总导演”等等言语将此行为映射为原告“操弄”的“黑幕”之一,并说“陕西高院院长安东是“引进民粹思想的人,其人就是将500人民调作为量刑的发明人”,被告罔顾事实的在其微博上说:“谁策划着这次大学生民调?策划人有何药家鑫家是什么关系?幕后黑手到底有多么强大,这些都是我们关心药家鑫案的人想知道的!”将法院正常的合法的司法活动“抹黑”,借此影射原告影响司法公正,其目的就是将原告打造成制造司法黑幕的“罪魁祸首”。

  中院在找被告张显谈话的时候,张显亲口承认是药家鑫是“轻微投案自首”,但是被告在自己的微博上竟然直接将公诉人李援民指名道姓地指责为“胆大妄为的检察官”并毫无道理的“质问”是谁“给的权利”等等具有抹黑原告操弄公诉机关的臆断,这种明知事实却指鹿为马、任意妄为的言行,在博取社会公众眼球的同时,再次将原告至于社会道德和正义的对立面。

  张显微博中称:“药家若无实力,能案发后一个多月才见报,见报后才批捕;5个月后才首次开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机关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对药家鑫案件进行了侦查、起诉和审理。侦查起诉阶段并不对外公开,重大刑事案件在案件侦查起诉阶段,岂可随意地随时随地向外界通报案情!刑诉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重大刑事案件,刑事拘留加批捕的时间就可以达到37天,侦查结束,查实案情再通过媒体对外宣布的做法难道不对吗?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期限,难道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是为原告为救儿子而特意制订的吗?这些被严格执行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眼里竟然也成了“药家有实力”的疑问。被告张显曾说自己支持程序正义,但实际上,他的行为却在颠倒是非、任意践踏法律,抹黑司法公信。此案中,被告荒唐地将正常的程序期限作为“药家实力”的结果,借此引导社会公众怀疑原告操弄司法,制造司法黑幕,激起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利用公众对法律的不精通,肆意煽动公众对原告的敌视。

  进入人民法院进行安检,是为了保障司法活动的安全、有序。但是,这项规定也引起被告的翩翩遐想,他在微博中说:“案子拖得这么久,还采取了延庭,社会关注度这么高,在媒体的镁光灯下,怎么还出现这么多漏洞,很难想象你们平时是怎么办案的!让我们遇害人家属干到寒心,令纳税人感到失望!难怪采取层层设障,没有绿色通道,开庭前就进不来,因为有繁琐的安检手续,人民法院这样对待人民呢,太恐怖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和规定,在被告的眼里成了“太恐怖了!”,将司法规定描述成原告制造的“司法黑幕”的一个部分,这种罔顾事实的说法在网络上经过快速传播和几何级地放大,在被告的恶意引导下,舆论矛头直接指向了原告,而在其微博的评论中被告更是诱导网友将对“司法的不满”,全部宣泄到原告身上。

  被告还在其微博中称:“是什么力量阻止对药家社会关系的调查,药家怎么比李刚家还这么牛。1016日李刚儿子交通肇事,18日“我爸是李刚唱响全国”,而药家鑫1020日交通肇事逃逸、杀人,再交通肇事逃逸被群众围堵抓获,直到1128日才曝光,罪行如此恶大,竟然拖了这么长时间,在阳光下还演了这么多闹剧。黑手太强大了!”,“原中纪委进驻陕西,从药家鑫案入手,找出陕西司法存在的问题,能挖出fubai就更好了。”结合张显称原告为“军队利益纽带的蛀虫”,退伍军人在政法机关人很多等等言论,不难看出,张显将自己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不满”,将“我爸是李刚”中的李刚与原告类比,挑动社会公众,将“飞扬跋扈的官二代”的不满情绪引向原告,并将此臆想的言论全部归结于原告操弄的司法黑幕。

  其后,张显在面对公众质疑的时候竟然说“这是对原告的赞誉之词”。被告作为党员,博士和副教授,道德素养、学识、社会是非感官和文字认知能力要优于常人,仅因自己对法律知识、案件审理工作的欠缺和不满,就妄自揣测原告搞“司法黑幕”,是“军界蛀虫”,在谎言被质疑的时候,竟然装疯卖傻的将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行标榜成“赞誉”之词,那么试问李刚在被告的眼里是不是社会道德层面的“美誉”典范?“官二代”是否具有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认同?这种诡辩只能说明被告侵权时的恶意和故意颠倒社会认知的狡辩。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受害方物质和经济保护的一项法律内容。但,被告将这种对受害者的法律救助和保护手段,妖魔化为原告“花钱买命”的根由,曲解说“法律是穷人的法律”、并制造出原告“冷漠”被害人,企图以“钱、权”等案外因素影响司法公正。

  被告张显作为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理应为受害人争取合法利益(而不是被告称的最大的利益),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和义务。46日,张显被中院约请谈话期间,明确表示既要民事赔偿也要求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他的理由是:“药家鑫是学生,没有经济来源,他的父母应该予以赔偿。”法院的同志对他宣讲了法律规定,说明药家鑫已经是成年人了,应该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坚持判死刑,民事赔偿就不能保证。王辉因对赔偿数额不满当场放弃了民事赔偿,张显则说他已经在网上发了几个帖子,很多人表示要资助被害人家里。

  家属和代理人向法庭求刑,要求判处罪犯死刑本无可厚非。但是,被告张显在已知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也明确放弃了民事赔偿的情况下,竟然对外将法院的判决“赔付45万元”影射成法院受到原告的影响,就有网友就这样评论:“不要低估了农民的骨气!可悲!记住不要认为所有的人都把钱放在第一位。”而以被告为中心的“网络捐款”两笔就高达90余万元,难道被告嘴里的“司法黑幕”和“不要带血的钱”就是为了挑动社会同情弱者,制造穷富对立,从而获取高额的网络捐款?

  刑责自负是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不能搞株连的具体体现,药家鑫是成年人,其本人犯罪,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均应由本人承担,并不能因为药庆卫是药家鑫的父亲就应该受到被告的株连。按照法律规定,刑案受害者亲属可以获得哪些民事赔偿款,以及依照什么标准获得赔偿,这些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审理附带民事赔偿,是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受害者利益的一种人性化措施。

  但,这些措施和规定,从被告的嘴中反映到他的微博上,却统统成为了本案原告试图以钱买命的干扰司法的恶行!被告于46日向西安中院法官表示过“要命也要民事赔偿的事实”,却在他的微博宣扬“不要带血的钱”“要这笔钱就对不起毛蛋娃”“不要民事赔偿,也要对药家鑫执行死刑”等等,将本案原告要积极赔偿的态度抹黑成“带血的钱”“以钱买命”。而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被告的另一言论。

  46日,张显在自己微博中声称自己在网上发帖,国内外有很多人愿意资助受害家者家属。48日,张显即与《21世纪经济报道》财经版主编、21世纪网总编助理周斌电话联系,开始为药家鑫受害者的幼子,也即本案被告微博上所称的“毛蛋娃”张罗捐款。根据周斌的微博和博客的内容,周斌就捐款事宜曾与本案被告有过直接联系,419日晚周斌就在其微博上公开宣称“张显也表示,募捐的资金希望能够保证用在毛蛋(张妙儿子)身上,超过部分更可以用于支持其他孩子,例如失去双亲的丛飞的5岁女儿小丛飞”,清华大学肖鹰教授在博客撰文,称,周斌发起募捐后,被告张显要起草一份关于募捐的文件,还要组织一个募捐委员会。由此可见,被告张显从一开始就介入了4月上旬开始发起的募捐活动,而反观被告张显的微博,420日起,被告张显对原告的指责逐渐升温,423日起,由引入华商晚报报道的“外公一万元奖金”作为开端,以“四套房”、“蛀虫”、“督军”等全面铺开,以不实之词围绕着本案原告的家庭经济情况,与药家鑫案件根本毫无关系的因素大做文章。423日起,“黑衣人”“眼镜的故事”“神秘的外公”等等铺天盖地地接踵而来。就这样,原告“贪腐的军官”“无情的父亲”“拒不道歉”等等恶劣印象被逐渐强化,被逐渐加深。直至如今,包括被告在内,一些媒体,还有很多人对原告还有所谓“128天的不闻不问不道歉”的印象。北京大学副教授孔庆东就在网络电台《第一视频》节目中公开说出要对药家“满门抄斩”这种暴戾、无知的言语,而张显感恩涕零的“鞠躬”回应孔庆东,可见张显虚假言论对于舆论的影响何其深远!

  结合各有关人士的微博和博客,可以清晰地显示,被告的微博是围绕着捐款而展开的。正如被告所列举的证据一样,被告张显曾与529日晚表示过道歉的意思,529日晚,被告张显连续发出三条微博,表示自己有些事情是误解了原告,而且表示原告也是普通人的家庭。

  530838分,主持募捐的周斌看到本案被告发表的那三条道歉的微博后,发表微博质问被告张显为何“态度突变”,质问被告是否与原告作私下交易,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募捐的组织者周斌对原告非普通人的印象是根深蒂固,他害怕原告通过金钱的私下交易,连本案被告也买通,周斌与本案原告并不认识,他对本案原告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印象就是从被告的微博得知的。而张显面对周斌的质问立即删掉了“道歉微博”。并在530日下午1526分,发表微博宣称,他的立场仍未改变,同时他指责原告不择手段。当日下午1728分,周斌再次发表微博,称本案被告已作澄清。

  试问被告,你已经得知了原告的实际情况,也发博向原告道歉,为何周斌对你的“指责”使你很快删掉了微博,随即又颠倒是非的说原告不择手段,难道是原告让你制造谎言的?如今,被告又将自己删掉的微博以证据形式提交给法庭。从这三条微博“发布、删除,到被告称被人盗号,到为了证明自己曾已经给原告“道歉”,三条微博四段时期四种不同的说法,使被告的微博与募集捐款的关系昭然若揭!

  被告为了坐实原告对药家鑫案件被害人家属冷血的印象,多次在其微博中指责原告“128天不闻不问不道歉”,并以“我们农民并不难缠”来证明原告的“冷血”。

  首先,128天是伪概念,128天是从药家鑫是于1020日晚杀害受害者,到225日晚本案原告夫妇向张妙的父亲下跪道歉,连头带尾,丝毫不考虑原告何时得知被害人身份以及225日下跪道歉前双方接触磋商时间的因素。

  其次,如果原告在这所谓128天里上门道歉,在这所谓的128天里如果无条件地按被害人亲属所提的条件进行赔偿,这笔赔偿款按被告的逻辑,就不是带血的钱,原告的行为就不是花钱买命了?原来,被告的逻辑是针对原告行为的期限性而定性,而不是从客观定性原告行为。

  再次,毕竟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是搜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因此,侦查的过程不会公开,尤其象药家鑫这样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怎么可能随意发布信息,随意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通报案情呢?如果随意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通报案情,那就有违法犯罪的嫌疑,身为高级知识分子和诉讼代理人的被告,应对侦查的法定程序有所了解,或其了解的程度应当高于普通人,可是,被告却操弄“128天”这个伪概念,只能说被告是明知而且故意操弄混淆。

  最后,本案被告是在药家鑫案件一审之前一天接受受害者亲属委托的。在他接受委托之前,本案原告和受害者亲属都已委托代理律师,双方的代理律师也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和磋商。在这里,我想提请人民法院合议庭注意两个概念,一、是本案原告已经作出道歉的意思表示,并在没有法律义务的前提下,积极与受害方磋商赔偿事宜,而且本案原告道歉的形式并不为受害方亲属接受。另一个概念就是,“本案原告在这128天里,对受害者亲属不闻不问、不道歉”,本案被告在其微博上向公众呈现的是第二种,而恰恰这第二个概念却是不真实、不客观的。本案被告,身为高级知识分子,他应对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有充足的理解能力,可是被告却脱离事实选择后者,足可见被告是有意而为之!

  四、被告张显给本案原告带来的社会影响。

被告张显的众多支持者,曾经毫不讳言地赞美被告“弱势群体的代言人”,称赞本案被告敢于为弱势群体维权。而被告的微博,始终树立的是犯故意杀人罪的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的形象,为了这个形象,被告的微博除了直接点明“这个家庭不简单”、“蛀虫”、“神秘姥爷”,还用“眼镜的故事”“33厘米的尖刀从何而来”“公诉人认定药家鑫自首是为了开脱罪名”“法院民意调查故意选择400名大学生”、“陕西司法的毒瘤”,“药家鑫一案抓出几个fubai分子”、“水很深”等等隐射性地情节做辅助。这些都说明了,张显微博所针对的对象,不是故意杀人案的被告,而是故意杀人案被告的父亲。前面已详细论述了被告的微博是如何针对本案原告有针对性地为“弱势群体”维权的,在此不作详述。下文将还原被告所谓“翻案”的真实面目!

  被告有着副教授的职称,有着博士学历,还从事过博士后的工作,他应当能分清,本案件与药家鑫案,是根本毫无法律性联系的两宗案件。可是,自628日本案原告委托兰和律师筹划依法维权起,被告却无一日不指责本案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是为了翻案。

  其实,被告所不能表达的正是他认为的本案原告翻的到底是哪件案。因为,他恐惧公众知晓,本案原告依法要“翻”的,正是他在其微博中将原告打翻在地,残酷地践踏原告尊严和名誉的这桩光天化日之下的“公案”。

  为了他达到阻止本案原告依法翻身护卫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被告张显在微博中,继续延续着他侵权的行为。例如628日,他在微博中辱骂要依法维权的原告为“希特勒”,声称原告依法维权的行为是“反动”,声称自己与原告代理人兰和律师之间是场“战争”,打击任何异己分子,例如,清华学子蒋方舟,仅仅在自己的博文中说到,被告制造并散布的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的言论已被证伪,身为大学副教授的被告,竟然在其微博中讥笑谩骂蒋方舟;再如北京邮电大学校长,仅仅在微博中说到一位西安的张老师用自己的学生骂人,本案被告立即敏感地发条微博进行回击。而张显却对“北京维权律师王勇”和网友“赵满幅律师”、“青梅煮酒518”“路肩不平”等指责原告的依法维权是非法的言论,奉若经典,在自己的博客中予以转发。这些事例可见本案被告已经到了对任何指责性的言论不能容忍而对指责、侮辱、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言论大加赞赏。如此心胸,显然是被告绝不会容许原告能够依法维权。

  被告用其微博树立的“弱势群体的代言人”“维权勇士的领袖”“正义的化身”形象,影响了一大批他的支持者,在被告微博中,在质疑、指责被告的一些网友的微博中,随处可见以“赵满幅律师”“路肩不平”“青梅煮酒518”“李钛先生”“皇城御猫”这些铁杆支持者侮辱谩骂他人的语言,例如“药狗、药水、药粉”“报复为弱势群体说话的张老师”“要翻案,违法、犯罪”“不要脸的药庆卫”“杀人犯药家鑫的父亲”、“老妖精”等等侮辱谩骂本案原告的语言。

  这些无不说明了,在被告和他的支持者眼中,原告也是应该被打倒被消灭的“犯罪分子”,原告为了澄清事实,依法维权,被妖魔化的称为对“人民”的犯罪。而这些与被告在微博中的言行,具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与被告的支持者的评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通过“神秘姥爷”一事可管中窥豹。被告在4月份,刚在微博中发表对“神秘姥爷”很“好奇”,马上就有网民在网络上人肉药家鑫外公段老先生,甚至有人跑到段老先生所居住的院落里打听段老先生的个人隐私。

由于张显罔顾事实的虚假之词,不仅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还因此言论对原告所带来的社会观感的降低,使原告的精神和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生活空间被严重压缩。因为会遇到很多不明真相的当面指责,原告不敢出门购物;原告的家里以及电话经常受到骚扰,有时彻夜不能眠,原告的爱人的因受到丧子之痛和被告不实言辞的双重打击,已经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

  而被告与他的支持者们,在一些行为上可谓一脉相承,被告曾经在他的微博上要人肉包括本代理人、刘智伟、沙漠雪草、黄军超等微博用户,被告的支持者则成功地通过人肉的手段,将我和我的助理黄海先生的单位等情况人肉出来。被告曾经打电话给油城公安分局政委李园春的单位,被告的支持者,则屡屡滋扰兰和律师的管理单位和黄海的所在单位。被告曾经为原告起了外号“蛀虫”“督军”,被告的支持者们以起外号侮辱他人为乐趣,例如“死鸭汉”、“拦河律师”、“山顶洞律师”、“黄金脑瘫”等等。而被告创作出的“128天不闻不问不道歉”等等,也被他的支持者奉为经典,广泛传播直至今日此时依然未能停歇。

  就在本案在法院立案后,被告丝毫没有停止对原告的侮辱和欺辱。989两日,被告还将原告称之为“杀人犯的父亲”,将原告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说成是“6000元”的手纸,原告的名誉权值一块钱”;还出现了“开除杀人恶魔药家鑫的人籍”等暴戾语言,张显的支持者在其微博中随风起舞,污言秽语大行其道。

  被告及其支持者的所作所为,不但凸显了被告行为污染社会人文环境的社会恶性,也充分体现了被告的微博言行与原告的名誉遭到贬低具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更说明了原告依法维权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被告张显颠倒是非、虚构事实、哗众取宠,强化自己所谓的“草根阶层”的代理人,在微博上大肆发布虚假信息,将原告塑造成社会的对立面,任由被蒙蔽的社会公众对原告任意鞭笞,全然不顾原告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从而实现“受害者家属的利益最大化”。

  五、网络维权,在表达诉权的同时,必须事实求是,要恪守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不能以所谓的“正义”为违法行为背书;不能以所谓的“监督”,任由侵权行为的发生;更不能以虚构事实、断章取义的手段,制造社会对立,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

  网络作为新时期的媒体手段,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微博是“自媒体时代”是网络媒体的重要组成,其已经成为公众开放平台的个人表达情感和诉求的空间,经过网友的围观、评论和转发,产生舆论效应十分强大,基于虚假信息的二次评论,会将不实信息经过夸大、渲染传播到互联网的各个层面,从而影响到受众对事物的准确判断。

  被告张显作为新浪实名认证的公众人物,其微博和博客粉丝多达几百万,其影响力和传播力不容小觑,理应恪守道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传播有事实依据的言论。但是,被告不仅罔顾事实的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制造出原告与受害人家属之间的“穷与富的对立”、“官与民的对立”、“精英与草根的对立”、“权贵与农民的对立”,“司法与人民的对立”,指责原告涉嫌军购利益纽带的“蛀虫”从而操弄司法、制造司法黑幕,被告还毫无顾忌的打击不同声音的“异己”,人民日报、央视等媒体因客观报道了原告的真实情况,也被被告说成是受到了原告的“操控”,逃脱不了张显的污蔑陷构,以此将原告置于社会的道德的负面,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

  结合本案,张显的不实言论,通过微博的发布,网友的转发,在互联网上形成了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抨击,对司法诚信体系的担忧,而造成这一切后果的竟然是张显以所谓的原告“钱、权”背景操弄司法机关“以钱换命”的虚假言轮造成,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还直接影响到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公众对司法不信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侵权行为“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的原则,本着惩戒与教育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道歉,在恢复原告名誉的同时,消除被告因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所带来的不良的社会后果,树立诚信的社会体系,为规范网民上网时的自律和他律提供法律示范作用。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长,合议庭予以支持。

  谢谢!

  代理人:

  20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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