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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规定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

最高法拟规定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 学者律师质疑

 

    来源: 新华报业网(南京)    2012-08-24 08:58:09 

    核心提示:近日,网上曝光一份最高法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该稿真实性已得到法院人士证实。其中第250条规定,法院在部分情况下可禁止律师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以律师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对此规定,律师界普遍认为最高法存在“越权”嫌疑。

    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新刑诉法将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随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都开始酝酿根据新法修订各自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规定或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报》7月31日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7月30日下发全国法院征求意见。该报道称,征求意见将在9月中旬结束,最高法将于年底正式发布该司法解释。不过,最高法至今没有对外公开该征求意见稿,也没有表示将对外征求意见。

    昨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紧急召开研讨会,讨论网上曝光的一份最高法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主题“避免刑诉法二次立法问题”直指最高法试图在司法解释中超越法律规定为法院赋权,涉嫌“二次立法”。

    上海律协刑委会主任林东品表示,该稿真实性已通过全国律协等相关渠道获得证实。昨日广州一法院系统人士亦向南都记者证实,该稿确实已下发,目前仍在地方法院征求意见。

    律师:法院直接处罚律师是越权

    引起律师界强烈反应的是征求意见稿第249条和第250条关于法庭秩序的规定。其中第2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对于这样的规定,律师普遍认为存在“越权”的嫌疑。

    上海刑辩律师、上海律协刑委会委员张培鸿认为,录音录像拍照,涉及审判公开,从大原则看,只要不扰乱法庭庭审,都应该是合法的,尤其“录音录像拍照设备”的概念非常宽泛,如此规定缺乏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法院可禁止律师6个月至1年出庭,他认为这是最高院通过“立法”,确立法官在法庭上的绝对权威,“这是不行的”。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表示,禁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其实质是“暂停执业”,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而根据《律师法》,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法院对律师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权的僭越。

    毛立新还指出,根据刑诉法,法庭对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有权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后处以罚款或拘留。司法解释只能在刑诉法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具体解释,而不能“法外造法”,自行增设“禁止出庭”的处罚,这是对全国人大立法权的僭越。

    “刑诉法刚刚颁布时,大家都有担心,会有扩权或限权的解释,这些并没有忠实于立法的本意”。林东品指出,司法解释是对法条技术性、操作性的释法,不是立法,如果解释超出了范围,特别是对刑诉法原则性的东西进行了改变,那就变成了立法。法院可处罚律师6个月到1年不得执业,就属于明显的扩权,“是非常荒唐的”。

    律师界也对第250条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设立规定表达了不满。

    林东品指出,从理论上讲,公诉人、法官也存在违反法庭纪律的问题,不能单独对律师作出限制,“如果法官水平特别差,非常粗暴地对待律师,那怎么进行救济?”

    学者:对律师惩戒要尤为慎重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副教授程雷认为,对不得以微博等形式报道庭审活动,出于对法庭秩序的维护,具有一定道理,“动不动就微博直播,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但对律师进行惩戒这一规定,程雷则指出法院并无权禁止律师执业,即使律师违反法庭纪律,应由司法部或律师协会进行处理,或借鉴国外的做法,成立类似于纪律惩戒委员会的组织,举行听证会之后进行惩戒。

    “律师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的团体,对律师作出惩戒要尤为慎重”,程雷表示。

    声音

    为何不公开征求意见?

    相比起刑诉法修改时,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最高法起草的司法解释仅在内部征求意见,不少律师提出应该全面公布,由社会各界进行公开讨论。“刑诉法草案都能讨论,司法解释为什么不能讨论呢?”林东品表示。

 

财新网:最高法院欲处罚律师“闹庭”引质疑

 

    2012年08月24日 10:50 本文来源于 财新网

   律师称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是“僭越的权力,蛮横的司法”,法院无权对律师作出“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

    详文:http://china.caixin.com/2012-08-24/100428076.html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在刑事庭审中,律师不能录音、录像、摄影,也不能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若有违反,严重者将被法院禁止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加诉讼。

    以上禁止律师“闹庭”的条文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第249和250条。该征求意见稿自2012年7月31日开始在法院系统内部征求意见,随后相关内容被公开,引起巨大争议,特别是律师界的强烈反对。

    刑辩律师毛立新撰文称,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是“僭越的权力,蛮横的司法”,因为法院无权对律师作出“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

    “最高法院越俎代庖,代行司法局职责。侵犯律师的尊严,制造法院和律师对立”,“法院种了司法局的田”,“法院当了法治倒退的排头兵”类似的贬斥在法律人的微博上甚为火热。

    事实上,这场争议的火药味已经蔓延了三个月。早在今年5月,最高法院就陷于一场舆论风波。

   

    据《经济观察报》于今年5月19日的报道,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一次全国高中级法院副院长的培训班上称,“更多的案件,是因为程序上欠公正,该做的没有做,那么导致炒作。包括对律师的一些不公正的情况,使得极个别的无良律师在法庭上,控告法庭,严重违反庭审秩序,公布出来以后,没人相信法官,谁也不信法院,只相信那些律师的胡说八道。”

  张军副院长在随后的发言中还提到,“事实证明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高……遇到(广西)北海、(贵阳)小河区、(江苏)常熟的律师闹庭情况时,我们的法官当时就蒙了,真的不知道怎么处理。”

  此言一出,律师界立刻反击。例如伍雷律师发微博称:“我郑重抗议最高院副院长张军关于律师“胡说八道“、“闹庭“的讲话.这位曾经评价李庄案程序合法判决公正的大法官,不断恶意攻击律师,严重贬低律师形象,完全丧失客观理性”。更有甚者,要求与张军副院长“单挑”辩论。

  很显然,张军的发言指向目前律师“抱团”维权,抗议司法不公开的现实。例如在广西北海律师伪证案、贵州小河黎庆洪案等中,律师组团扩大声势,除了吸引媒体关注外,也通过微博等途径第一时间“直播”庭审,不但将控辩之间的争议公诸于世,还直接“揭露”法庭的程序问题。

  然而,此种利用网络维权的行为并不被法院系统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就是希望通过司法解释禁止律师“闹庭”。

  可是,该意见稿的249条和250条的合法性却备受质疑。据了解,《刑事诉讼法》(1996年颁布)的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法庭纪律。2012年,《刑事诉讼法》被修订,但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并没有任何修改。其内容仍然是规定若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可以作出一系列的惩罚决定,但是并没有权力限期剥夺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作出。

  据悉,该司法解释的草案正在法院系统征求意见,将于9月中旬结束,计划于年底正式发布。■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12)相关条款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二)不得随意走动;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服从法庭指挥。

   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

  第二百五十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和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的,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等器材或者存储介质;

  (三)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四)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五)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 对于辩护人被强行带出法庭,被告人要求自行辩护的,可以准许,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另行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或者由被告人重新委托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1996年刑诉法为第一百六十一条,2012年修订后改为第一百九十四条,内容未改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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